来源:中国信托业协会
信托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信托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贯穿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信托公司的各种业务和事项。信托公司需明确各层级(股东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等)的权限;信托公司需规范所有前、中、后台部门的职能,特别不可忽视部门间的工作流程衔接;同时,信托公司需对各类事务、业务制定相关管理办法。
(2)重要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特别是同业机构中的多发性风险事件、监管机构关注的事项、公司自身的弱势领域等。
(3)制衡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在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业务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信托公司管理办法规定,信托公司应当按照职责分离的原则设立相应的工作岗位,保证公司对风险能够进行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和纠正,形成健全的内部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与公司经营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等相适应,并随着情况的变化及时加以调整。
(5)成本效益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权衡实施成本与预期效益,以适当的成本实现有效控制,即合理保证内控目标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