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简介
一、信托计划名称: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
二、信托计划生效日:2007年7月27日
三、信托计划规模:45,990,000.00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2007 年7月27日起至2009年5月22日止。
五、信托计划目的:
本计划具有收益性和公益性双重目的。收益性是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根据本计划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资金,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进行国内证券市场公开发行公司股票的新股申购、非定向增发和可转债(以下简称"新股申购"),信托资金闲置时,可用于金融机构同业存款或其他稳定收益的信托财产管理方式。
公益性目的是指全体受益人同意将本计划项下部分信托财产捐赠给中华慈善总会,捐赠资金指定用于捐助经受托人认可的北京地区民工子弟学校。
六、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特别说明:受托人已于2008年正式更名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七、信托计划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第二部分 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计划的推介期为2007年7月16日至2007年8月16日。2007年7月27日本计划正式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 4599万元,共签署信托合同40份,全部为自然人客户。北京信托于2007年8月1日将募集的信托资金存入受托人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内,账号为0189087710001(此账号已于2008年变更为860189087710001)。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为本计划在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开立独立的专用证券账户,在招商证券北京建国路证券营业部开立独立的资金账户,并在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开立独立的信托财产专户。信托财产由招商银行进行托管,双方另行签署保管协议。
申购成功新股的处理方法:一般来说在新股公开上市交易后第 一个交易日内受托人择机将申购的新股、非定向增发或可转债通过集合竞价、分时段均衡卖出等方式上市交易。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的收益
本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出售新股申购中签股票的收入和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本计划每自然季度分配一次,若当季度的信托年化收益率不足4%,受托人不得提取受托人报酬和捐赠资金。本计划于2007年第三季度、第四季度、2008年第一季度提取了受托人报酬和捐赠资金。截止2009年5月22日,本信托实现营业收入6,158,730.64元,其中:投资收益5,671,187.38元,利息收入487,543.26元,发生费用2,273,656.58元(其中受托人报酬1,667,740.21元,捐赠资金526,654.81元)。实现信托收益3,885,074.06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分配
一、信托计划终止
本计划原信托期限自2007年7月27日起至2008年7月27日止。截至原信托到期日尚有中签新股"立立电子"没有上市变现,2008年7月22日受托人在公司网站进行了信息披露:依据信托文件约定,本计划若因中签新股尚未上市变现造成信托不能按时结束,受托人有权适当延长信托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FS:PAGE]2008年7月28日,北京信托向全体客户分配了扣除中签新股"立立电子"认购资金以外的信托利益。2008年8月28日,由于"立立电子"仍未上市,本计划发布了延期结束公告:鉴于立立电子无法上市的特殊情况,本计划将于立立电子上市变现分配收益后结束。2009年4月7日,立立电子发布返还本息公告,退还申购款。200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北京信托将立立电子退还的申购款以及剩余信托财产全部分配给客户, 本计划于2009年5月22日终止。
二、信托计划的分配
就本计划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和《信托计划收益分配表》。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利益分配
一、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二、分配金额
本计划可供分配信托收益金额共计49,875,074.06元。
三、分配时间
北京信托分别于2007年10月16日至10月18日、2008年1月8日至1月10日、2008年4月15日、2008年7月28日,2009年5月14日至5月22日分配了信托利益总计49,875,074.06元。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9年5月22日,北京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计划的运作,并依照《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本计划清算报告不聘请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受益人自本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信托将就本计划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同心慈善1号新股申购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