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_润枫朝阳北路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09年8月7日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润枫朝阳北路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2007年9月13日
3.信托计划规模:12174万元
4.信托计划期限:两年
5.信托计划目的;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运用信托计划资金,将多个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聚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北京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取得项目的开发主体即北京润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84%的股权,并于信托计划期满前,北京信托以股东分红或者股权转让等形式收回信托资金并获得收益。
6.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7.信托计划托管人:中信银行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2007年8月20日至2007年9月20日,在推介期内,顺利完成发售工作,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21,740,000元。本公司于收妥信托资金的当日,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共计121,740,000元存入中信银行北京中粮广场支行的信托专户内。
2.信托资金的运用:
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取得项目的开发主体即北京润丰宏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7.84%的股权,并于信托计划期满前,北京信托以股东分红或者股权转让等形式收回信托资金并获得收益。
3.信托资金的管理:
本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信托成立日起两年。依照本信托合同第 6 条,因符合信托终止条件,本信托终止。
2.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本信托合同第20条第 1款规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照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资金总信托单位的比例归属于受益人。
3.信托计划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本公司于2009年 8 月18日编制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并委托 北京中兆信会计师事务所就本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算审计,出具了《润枫朝阳北路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清算审计报告》(中兆信审字(2009)第Z840号)。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公司于信托计划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公告委托人及受益人。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银行转账形式分配受益人。
2.分配金额
北京信托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信托合同有关条款将信托资金收益和推介期间的利息及投资收益共计人民币20,667,062.21元已全部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北京信托于信托合同约定清算期内将信托专户内的结存收益进行了分配,,其中:2008年9月23日分配11,025,700.00元,推介期利息26,592.76元,2009年5月15日分配1,102,570.00元, 2009年8月18日分配8,538,792.21元,以上共计分配20,667,062.21元。
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北京信托已于2009年5月15日返还信托受益人本金18,261,000.00元,2009年8月18日返还信托受益人本金103,479,000.00元,以上共计返还信托受益人本金121,740,000.00元。
3.分配时间
[FS:PAGE]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公司于2009年8月18日,将信托本金及收益142,407,062.21元分别划入各受益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声明
至2009年8月18 日,本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30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请您及时核查资金到账情况,如有疑问请联系我公司财富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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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9年8 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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