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信托•鑫晟财富0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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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设立的“北京信托•鑫晟财富0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20年10月27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鑫晟财富017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2019年07月02日
3、信托计划规模: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总份额为2,300,000,000.00份
4、信托计划期限: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各募集期第一个销售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期限为2年,自该销售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计算;该募集期其他销售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期限为自该销售期募集的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至该募集期第一个销售期募集的信托单位的到期日止。信托计划/第i期信托单位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
5、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北京信托作为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运用信托资金。信托资金用于向北京富润万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万嘉”)发放信托贷款,最终由富润万嘉用于偿还位于北京市通州区运河核心区IX-07地块的成大广场项目(以下称“标的项目”)前期金融机构借款和支付标的项目开发建设成本及相关费用。受托人有权将闲置资金用于银行存款、国债、货币市场基金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金融产品。
6、信托收益分配:本信托计划下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原则上以货币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在每个分配日(指每个核算日后10个工作日内的任意一日)划付至相应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核算日就2019年12月20日(不含该日)前募集成功的某期信托单位而言,指2019年12月20日(以下简称“首个核算日”)、首个核算日后每自然年度6月20日和12月20日以及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含该期信托单位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就2019年12月20日(含该日)后募集成功的某期信托单位而言,指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每自然年度6月20日和12月20日以及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含该期信托单位全部提前终止日或延期终止日)。若某一核算日为非法定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最近的法定工作日。
7、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8、保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9、信托计划专户信息:
账户名称: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望京支行
银行账号:1105 0138 5300 0000 1086
10、信托经理: 刘人玮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及管理情况
1、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和运用
本信托计划累计募集信托资金2,300,000,000.00元,受托人已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将已募集的全部信托资金进行运用。
2、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的终止
2020年10月27日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已于2021年01月18日撤销信托专户,完成全部信托财产的清算。
2、信托计划的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的事务,受托人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分配
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313,863,963.56元,支出共82,903,742.93元,本信托计划总计实现信托利润230,960,220.63元,信托利润已全部分配。累计分配信托利益2,530,960,220.63元,其中分配信托本金2,300,000,000.00元,累计分配信托收益230,960,220.63元。
五、声明
北京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1年0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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