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京国投[2003]三环新城第______号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3.1款的规定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C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C座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436553传 真:010-644365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本合同第1.2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北京“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满足委托人有效运用自有资金的需求,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主要以专项资金信托贷款方式投向北京“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
2、辅助进行资本市场投资和资金市场运作。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3.2款规定的资金数额(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3.3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1.3 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一年半,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如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同意,可以延长信托期限。
1.5 信托计划资金
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本信托计划项下之全部信托财产为信托计划财产。
2.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
(1) 受托人报酬;
(2)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4) 信息披露费用;
(5) 律师费、审计费、手续费、银行推介费等中介费用;
(6) 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 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
2.2.2 信托财产应承担的费用按如下方式计算: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 信托资金 ÷信托计划资金 × 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全部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4 费用计提
(1) 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第2.3款的规定提取;
(2) 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FS:PAGE]用从信托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
2.3 受托人报酬
2.3.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受托人经营资金信托业务,以收取管理费的方式从信托财产中收取报酬。
2.3.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受托人按信托资金金额的1%的年费率每半年预提信托管理费,并在本信托终止时进行调整与结算。
2.3.3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报酬经信托各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风险承担
3.1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3.1.1 信托财产的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财产集合管理和运用时,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受托人对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单独记帐,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
3.1.2 信托财产的运用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运用,用于北京懋源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三环新城”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项目,并辅以资本市场和资金市场运作。
3.2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投资对象和投资项目的风险、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本集合资金信托的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且为其合法可支配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信托事项向合法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并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其债权人利益;
(4)不从事任何有损本信托及信托计划中其他信托受益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取得受托人报酬;
(2)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运用、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
(3) 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FS:PAGE]:
(1) 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 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 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 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 受益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第六条的规定以转让信托受益权的方式偿还债务;
(3)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和承继,并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条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收益指在信托计划财产运用过程中产生的包括信托贷款利息、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合同第2.2.1(2)至(7)项所列的税费后的余额部分。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计算。
信托收益率 = 信托收益 ÷ 信托计划资金 × 100%5.2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的分配
信托收益扣除受托人的报酬后的余额部分为可分配的信托收益。按如下方法进行分配:
(1) 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对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享有权利;
(2) 可分配的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本信托成立满一年后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进行第一次分配,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第二次分配,同时一并进行本信托的清算。
第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在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可以通过签订《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的方式转让其拥有的信托受益权。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持本合同(原件)及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未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让人,不能成为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合法受益人,且无权主张其权利。
信托受益权转让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将其权利和义务相应转让给受让人。
受托人在认定本合同的受益人和受益权时将以受益人已与原委托人、受让人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转让登记手续所依据的最后生效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中的文字为准。《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受托人,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一致,委托人可以追加信托财产。
经委托人与受托人协商同意,本信托可以续期。
7.2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 信托期限届满;
(2) 信托计划终止;
(3) 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 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3 信托财产的归属
[FS:PAGE] 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和第2.3款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信托财产返还受益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信托财产一并返还。
未被取回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属受益人所有,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本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第八条 税收缴纳
本信托当事人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本信托存续期内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非因受托人原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另有规定,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通知
10.1 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及时将有关变化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注销其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新的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受托人不承担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变化或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变更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10.2 通知的送达
受托人按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以挂号信件或传真、电传或电报等有效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委托人或受益人。
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被通知方:
(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 由传真、电传或电报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11.1 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当于本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以书面方式送达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11.2 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报告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受托人应于情况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
11.3 报告形式
受托人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受托人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在受托人网址(http: //www.oursweetcreations.com)公告;
(3)来函索取时寄送。
[FS:PAGE]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2 新受托人的选任
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原受托人选任;原受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委托人选任。
12.3 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若本合同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其所签署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亦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4 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5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交付信托资金;经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2.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n第十三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13.2 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小写金额¥___________________)。
13.3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方式:
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3.4 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为:
银行账号:
开户行: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客服专线(消费投诉电话):400-610-8899(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jiti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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