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报告

债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2007年08月0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开拓新的资金投资渠道,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证券投资收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家理财能力,设计和推出了债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计划\")。

一、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北京国投将多个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发挥专家理财优势和规模投资效应,运用信托资金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等有价证券,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为加入本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二、信托规模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三、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期限为两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

4.1 委托人资格

    中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4.2 资金要求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万元。如超过20万元,超过部分的数额应为1万元的整数倍。

    委托人应保证加入本信托计划交付的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的可支配财产。

4.3 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北京国投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本信托计划。

    本信托计划成立前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由受托人在第一次信托利益分配时支付。

4.4 受益人

    委托人为自然人时,本计划的受益人由委托人指定。受益人可以为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受益人可以为多人,但需由委托人在签订信托合同时明确各受益人的利益分配比例,并具体列明在信托合同的受益人附页中。

    委托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时,受益人与委托人原则上应是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自推介之日起不超过30天。

    本信托计划从2003年7月9日开始推介,在签订的信托合同达到200份时,本信托计划即在达到之日的次日成立,推介期终止。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6.1 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低风险的较高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6.2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

    本信托计划资金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等有价证券。

6.3 资产配置

    在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市场利率、债券供求、市场时机等因素的基础上进行资产配置,主动调整,相机抉择。其中可转换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投资比例范围为20-85%,政策性金融债、国债的投资比例范围为10-75%,现金5%。

6.4 投资理念

  (1)目前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市场规模小,扩容速度快,市场规则在完善过程中,发行条款不断推陈出新,为积极投资、实现资产保值增值创造了条件;

(2)在金融债及国债市场上通过专业研究和量化分析,可以把握债券市场变化趋势,发现债券价格和价值的偏差,追求在较低风险基[FS:PAGE]础上获取较大收益。

6.5 投资策略

(1)在债券选择上,采取积极策略,包括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债券发行条款评估策略等;

(2)可转换债券及企业债券的投资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债券发行主体需具备较高成长性、行业地位突出、管理团队优秀、财务状况稳健、盈利能力强;

(3)选择预期有增长、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选择市场流动性较好、交投活跃的债券。

七、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7.1 管理方式

(1)信托计划资金由受托人集合管理和运用。

(2)北京国投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银行专用账户。

(3)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

(4)各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对信托财产,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在信托计划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5)信托计划资金与北京国投自有资金分别管理。

(6)信托计划资金与北京国投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

(7)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简称信托计划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北京国投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北京国投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

7.2内部管理机构

7.2.1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2)审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提出的资产配比及投资组合方案;

(3)确定并调整信托经理及对信托经理的授权;

(4)批准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5)决策本信托计划的其他重大事项。

7.2.2风险控制委员会

  主要职责是:

(1)提出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具体意见;

(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施。

7.2.3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

    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拟定信托计划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2)负责本信托计划的日常管理;

(3)定期检查投资风险和收益,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投资分析报告;

(4)拟定本计划项下信托利益的分配或返还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

(5)负责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息披露的材料准备工作。

7.2.4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

    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信托财产核算小组与客户服务小组组成,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计划资金托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

(2)计算信托计划财产净值;

(3)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

(4)安全保管信托计划资金;

(5)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信托转让、登记手续;

(6)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

(7)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8)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

(9)执行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办理本计划项下资金调拨、财产过户等手续;

(10)发现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7.2.5 稽核审计部门

   主要职责是:

(1)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

(2)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

(3)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公司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公司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

八、信托计划财产、费用承担及信托计划收益

8.1 信托计划财产的构成

    信托计划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FS:PAGE]托取得的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

(2)因信计划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4)除上述各项外的其他杂项收入。

8.2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8.2.1  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2)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及印刷费用;

(3)受托人报酬;

(4)信息披露费用;

(5)与本信托计划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宣传费、银行手续费等中介费用;

(6)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7)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8.2.2 受托人因违反信托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

8.2.3 费用计提

(1)受托人报酬由受托人按本计划第8.5款的规定提取。

(2)除受托人报酬外的其他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8.3信托计划收益及其计算

    信托计划收益指包括信托计划财产投资所得的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收入总和,扣除按本计划第8.2款的规定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不含受托人报酬)后的余额部分。

    信托计划收益率=信托计划收益÷ 信托计划资金 × 100%

8.4信托计划收益的分配

(1)信托计划资金的年信托计划收益率确定后,受托人根据本计划第8.5款的规定提取受托人报酬,其余的信托计划收益按本计划及信托合同等文件的规定向受益人分配;

(2)信托计划收益以货币形式分配,分配时间为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简称“工作日”)内。

8.5受托人报酬

8.5.1 受托人报酬的提取

    信托计划成立后,每满一年计提一次受托人报酬。

8.5.2 受托人报酬的计算方法

(1)若信托计划资金的年信托计划收益率在4%以下(含4%),受托人不提取报酬;

(2)若信托计划资金的年信托计划收益率超过4%,受托人报酬计算方法为:

      信托计划资金×(年信托计划收益率- 4%)×0.5

九、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

9.1 风险揭示

9.1.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债券市场变化给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主要有:

(1)政策风险

   国家对证券投资管理政策和税收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调整会对债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信托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信托计划所投资债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对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4)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市场风险还包括通货膨胀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等。

9.1.2 个券投资风险

  1.发债公司信用风险

    发债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会导致公司基本面和债券偿付能力发生变化。

  2.可转换债券的特征性带来的风险

    可转债由于隐含期权,市场波动不但会引起期权价值变[FS:PAGE]化,还会造成债券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影响信托计划的投资收益。

9.1.3 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证券品种和其他金融工具可能因无法迅速按期望价格变现,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9.1.4 管理风险

    在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计划资金运用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完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计划资金投资收益水平。

9.1.5 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动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的损失。

9.2 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

9.2.1 市场风险的控制

(1)受托人将通过密切关注、跟踪国家宏观经济和市场资金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最大程度地降低市  场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2)受托人将准确把握入市时机,密切跟踪债券市场,及时调整投资策略和债券投资组合,严格控制市场风险。

9.2.2 个券投资风险的控制

   在可转换公司债和企业债的投资中,受托人将通过强化对投资对象的事先调查,建立企业评价体系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与所投资债券发行主体的沟通,实时掌握发债企业的经营状况,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及时降低和化解投资中的信用风险。

9.2.3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通过对目标债券的价格波动、日常成交量以及主要股东变动等因素的分析对其流动性作出判断,并在投资组合上通过对投资比例的调整和操作时机的把握,获得流动性与投资收益的最佳匹配。

9.2.4 管理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通过自身规范的运作和内部操作规程等,控制管理风险。

十、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

10.1 信托计划定期信息披露

    北京国投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半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加入本计划的各委托人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

10.2信托计划临时信息报告及备查文件

    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北京国投将于情况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

    北京国投按有关规定制作信托计划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计划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以备委托人、受益人和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人查询。

10.3 信托计划的清算报告

   北京国投应当于本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

10.4北京国投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1.北京国投营业场所存放备查;

  2.北京国投网址(http://www.oursweetcreations.com)公告;

  3.来函索取时寄送。

十一、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1.1信托计划的终止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

11.2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

    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北京国投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的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

    北京国投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本计划第10.4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

    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北[FS:PAGE]京国投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1.3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

    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按前述比例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归属于各信托项下的受益人。

十二、信托计划执行经理情况简介

    王辉煌,男,30岁,曾在四川证券交易中心、四川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作,先后从事投资银行、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市场投资和资产管理等业务,有九年的从业经验,市场敏感度强,擅长挖掘高成长性的上市公司,对债券市场衍生产品有深入的研究,积累了大资金运作的成功经验。

十三、受益权转让事项

  1.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由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证件,个人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机构则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委托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前往北京国投办理并进行登记。未到北京国投进行登记的转让对北国投不生效。

  2.办理受益权转让时,北京国投向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各收取受益权转让金额的1‰作为转让手续费,付款方式为现金付款。

  3.信托受益权转让后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证件或证明,于办理转让之日后20日内到北京国投领取北京国投盖章后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

  4.继承、捐赠与司法执行等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业务处理程序同上。

  5.北京国投保留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北京国投,并按照当时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北京信托微信公众号 北京信托财富app2.0

联系我们

客服专线(消费投诉电话):400-610-8899(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jitic.com

投诉举报电话:010-59680666(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传真:010-59680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京ICP备05006375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502000687 COPYRIGHT (C)2008-2021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