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财产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上市公司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信 托 合 同
合同编号:京国投[2003]法人股第 号
委托人:见本合同第13.1款的规定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建华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北京金融信托大厦C座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北京金融信托大厦C座
邮政编码:100029
联系电话:010-64436553
传 真:010-644365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委托人和受托人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信托的设立
1.1 信托目的
委托人将本合同第13.3款所列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简称“信托计划”、“本计划”)及本合同的约定,以受益人的最大收益为宗旨,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辅助进行新股申购、一级市场债券、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为本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1.2 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币种应当是人民币。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金额为本合同第13.3款规定的资金数额(以下简称“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当按本合同第13.4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自交付日至信托计划成立日期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第一次分配信托收益时支付给受益人。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所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和。
1.3 受益人
本合同第13.2款规定的人。
1.4 信托期限
本信托期限为三年,自信托生效之日起计算。
委托人按本合同第1.2款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后,信托计划成立日为本信托生效日。
第二条 信托财产与费用承担
2.1 信托财产的构成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1)受托人因承诺信托取得的信托资金;
(2)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处分而形成的财产;
(3)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它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2.2 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
2.2.1 信托财产应当承担的各项费用,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2.2.2 本信托项下信托财产,按照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分担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2.2.3 受托人因违反本合同所导致的费用支出,以及处理与本信托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不列入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中。
2.3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3.1 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的计算方法及提取时间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处理。
2.3.2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的信托报酬,经受托人和[FS:PAGE]受益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减其数额。
第三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风险承担
3.1 信托财产的管理和运用
3.1.1 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即表示同意加入信托计划。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按信托计划的规定,与信托计划项下的其他信托财产集合运用。信托计划财产集合运用时,本信托项下的委托人和受益人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3.1.2受托人对信托计划项下本信托的信托财产单独记账,分别核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分别管理。
3.1.3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财产可按公平市场价格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其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进行交易。
3.2 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
受托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各种风险,包括法律与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不可抗力风险等。
受托人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损失部分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导致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托人负责赔偿,不足赔偿的,由信托财产承担。
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第四条 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4.1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1.1 委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委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了解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1.2 委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委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
(2)保证所交付的资金来源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且为其有权支配的财产;
(3)保证已就设立本信托事项向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未损害债权人利益;
(4)保证具有订立本合同的合法资格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自愿委托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
(5)保证其享有签署包括本合同在内的信托文件的权利,并就签署行为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手续;
(6)承诺保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当,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2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4.2.1 受托人的权利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外,受托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取得信托报酬;
(2)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3)参与本信托的清算;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4.2.2 受托人的义务
除根据本合同的其他条款承担义务外,受托人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根据本合同及信托计划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2)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依法保密;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4.3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外,受益人还享有下列权利:
(1)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享有信托受益权;
(2)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转让信托受益权。
第五条 信托收益
5.1 信托收益的分配
(1)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收益的数额与分配,按照信托计划的[FS:PAGE]规定处理;
(2)受益人按照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
(3)信托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划至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账户。
第六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受益人可以转让信托受益权,但不得分割转让。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时,应当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到受托人处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不对受托人产生法律效力。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当将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按照信托资金的1‰的费率分别向受托人缴纳转让手续费。
第七条 信托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7.1 信托的变更与终止
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本信托。
7.2 信托终止事由
本信托因下列原因而终止:
(1)信托期限届满;
(2)信托计划终止;
(3)信托当事人一致同意信托提前终止;
(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5)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另有规定,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7.3 信托财产的归属
本信托终止后,按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根据本合同第2.2款的规定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简称“可归属财产”),以现金形式归属于受益人或其承继人。
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可归属财产划至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账户。信托终止日至信托财产返还日期间的银行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归属于受益人,与可归属财产一并返还。
第八条 税收缴纳
受益人和受托人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违约与补救
若委托人或受托人未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或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严重失实或不准确,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
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非因受托人原因导致信托被撤销、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视为委托人违约。由此给信托计划项下其他信托的受益人和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造成损失的,由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违约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十条 信托事务的报告
受托人按照信托计划的规定,向委托人和受益人披露所处理的信托事务。
第十一条 通知
11.1 地址变更的告知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在发生变化后的10日内通知另一方。
如果通讯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简称“变动一方”)未及时将有关变化通知另一方,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11.2 受益人信托收益账户变化通知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注销其信托收益账户,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受托人其在同一家银行开立的新的信托收益账户,并持本合同载明的身份证明文件到受托人营业场所办理信托收益账户变更确认手续。
11.3 未及时通知的责任
受托人不承担因委托人未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地址变化或信托收益账户变更而导致的任何损失。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12.1 纠纷解决与法律适用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与本信托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12.2 新受托人的选任受托人依法终止其职责时,新受托人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意见不一致的,按照占信托计划资金50%以上的委托人的意见确定新受托人。
12.3 合同组成
信托计划与风险申明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FS:PAGE]分,本合同未规定的,以信托计划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及风险申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
12.4 工作日顺延
本合同规定的受托人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果不是工作日,应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12.5 合同生效
12.5.1本合同委托人为自然人的,经委托人签署本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2.5.2本合同委托人为机构投资人,经委托人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和交付信托资金;且受托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12.6 合同文本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托人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 填写事项
(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正确有效,如因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和代理银行不承担任何责任)
13.1 委托人:
□\t自然人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 机构投资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授权代表:
住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联系人:
传真:
\r\n13.2 受益人
(在选择的项目前划“ü”,并填写相应的内容)
□\t委托人受益人是同一人。(如本合同的委托人是机构投资人的,受益人与委托人必须是同一人)
□\t委托人指定多人为本合同受益人,见本合同所附受益人附页
□\t委托人指定下列人士为受益人:
姓名:
证件名称:
身份证号码:□□□□□□□□□□□□□□□□□□
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住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13.3 信托资金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小写金额)¥ 。
13.4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方式:
□ 委托人以支票方式交付资金
□ 以划款的方式交付信托资金
□ 以现金方式交付信托资金
(注:在方括号内划√以示选择。)
1[FS:PAGE]3.5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的方式:委托人应在信托计划推介期间签署本合同,并交付全额信托资金。
13.6 信托收益银行划付账户为:
受益人为自然人的
银行卡卡号:
开户银行:
受益人为机构投资人的
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
在签署本合同时,信托各当事人对合同的所有条款以及信托计划的规定已经阅悉,均无异议,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
(签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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