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受托人依据本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即由委托人交付信托的财产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财产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赔偿。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资金信托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满足广大投资者开拓新的资金投资渠道,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较高的证券投资收益,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受托人”)发挥自身的专家理财能力,设计和推出了上市公司法人股投资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计划\")。
一、信托计划目的
通过实施本信托计划,北京国投将多个指定管理资金信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发挥专家理财优势和规模投资效应,运用信托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辅助进行新股申购、一级市场债券,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较高的当期收入和总回报,为本计划的信托受益人获取长期稳定收益。
二、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预计募集资金规模为人民币4000万至1亿元。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合同不超过200份(含200份)。
三、信托计划期限
信托计划期限为三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四、加入信托计划的条件和方式(一)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资金要求
加入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并可支配的人民币资金。单笔信托资金金额最低为人民币20万元,超过部分的金额应为人民币1万元的整数倍。
(三)信托计划的加入
委托人在与北京国投签订信托合同并交付信托资金后,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即视为加入信托计划。
五、信托计划的成立
信托计划推介期为2003年12月1日至2003年12月30日。在募集资金总规模达到预计募集资金规模或者签订的信托合同达到200份时,本信托计划即在达到之日的次日成立,推介期结束。推介期结束的次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后,至信托计划成立日前的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并由北京国投在第一次信托收益分配时支付给受益人。
六、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6.1 投资目标
在强调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追求低风险的较高当期收入和总回报。
6.2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方式 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 本信托计划资金主要投资于国内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辅助进行新股申购、一级市场债券、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
6.3拟投资上市公司选择标准:
A、企业所属行业高成长或者属于我国国民经济支柱产业;
B、企业净资产近三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6%;
C、市净率高;
D、流通股比例高;
E、公司历史分红情况良好,有连续多年分红的记录。[FS:PAGE]
七、信托计划资金收益来源及资金的监管
(一)信托计划投资收益的来源
(1)上市公司法人股股利回报率远高于上市公司流通股。目前我国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法人股的价格以每股净资产为基础,流通股的市场价格远远高于法人股价格,但同时我国资本市场遵循“同股同权”原则,造成上市公司法人股与流通股之间投资回报率的巨大差异。
(2)上市公司法人股资本增值迅速且空间较大。业绩优良的公司会因为快速成长为股东带来股东权益的增加,另外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可以通过配股、增发为股东带来资本增值。
(3)上市公司法人股的全流通为股东提供了可以获取远期资本增值的机会。
(二)信托计划资金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分红、债券利息收入、存款利息收入、法人股资本运作收益及以其他方式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所获得的收益。
八、信托计划财产应承担的费用
(一)除非委托人另行支付,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述费用由信托计划项下的财产(简称“信托计划财产”)承担:
1、受托人的信托报酬;
2、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或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
3、文件或账册制作、印刷费用;
4、信息披露费用;
5、律师费、审计费等中介费用;
6、营销及推介费用;
7、银行代理收付费用、账户监管费用;
8、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
9、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费和费用。
(二)费用计提
\r\n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发生的费用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列入当期费用。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计划财产中优先受偿。
九、受托人的信托报酬(一)信托报酬的提取北京国投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计提一次信托报酬。(二)信托报酬计算方法1、若当年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不足5%(含5%)时,当年不收取信托报酬;2、若当年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超过5%时,当年的信托报酬为:信托计划资金×(当年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5%)×0.5。(三)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
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信托计划年收益÷ 信托计划资金 × 100%
信托计划期限内的信托计划年收益指在信托计划期限内,在一个完整年度内按照信托计划规定的方式运用信托计划资金所获得的收益的总和,扣除第八条第(一)款第2至9项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信托计划资金指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的信托资金总和。十、信托计划收益的分配(一)受益人按照委托人指定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享有信托收益。(二)北京国投在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当年实现的信托计划收益部分进行信托收益分配,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按信托计划资金年收益率进行调整;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最后一次信托收益分配。受益人的信托收益由北京国投直接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收益账户。(三)北京国投以现金方式支付信托收益。十一、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一)管理方式北京国投为信托计划资金设立单独的信托计划账户。信托计划资金单独记账,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资金分别记账。信托计划资金与北京国投自有资金分别管理。信托计划资金与北京国投管理的其他信托资金分别管理。委托人同意信托计划财产可以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北京国投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北京国投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二)内部管理机构1、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制定投资原则、投资方向、投资策略;(2)确定投资组合的总体目标和总体计划;(3)批准信托资金运用方案;(4)批准信托收益分配方案。2、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1)提出法律风险、政策风险、利率风险、证券投资风险等具体意见;(2)提出防范和化解上述风险的控制措[FS:PAGE]施。3、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兼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主要职责是:(1)拟定信托资金运用方案,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实施;(2)适时运用信托资金开展经营,并对资金拨付等发布指令;(3)对资金运用项目进行随时跟踪,控制资金运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4)提出信托收益分配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5)监督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对指令的实施情况。4、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由信托财产核算小组与客户服务小组组成,信托资金托管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信托资金运用部门兼职,信托资金托管部门主要职责是:(1)为信托计划建立会计账户和信托账户;(2)执行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3)计算信托财产净值;(4)实施信托收益分配方案;(5)安全保管信托资金;(6)办理与信托计划有关的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7)保管与信托计划有关的重大合同、凭证;(8)保存委托人和受益人名册、账册、报表和记录等;(9)定期披露信托计划相关信息;(10)发现信托资金运用部门的指令违反信托合同规定时,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5、稽核审计部门主要职责是:(1)对信托计划运作进行日常风险管理、监察与稽核;(2)针对业务过程中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3)监督与核查业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信托计划的资金运用部门、托管部门在业务上独立于北京国投的其他部门,其工作人员不与北京国投其他业务部门相互兼职,具体业务信息不与北京国投的其他业务部门共享。十二、信托计划风险揭示及防范措施12.1 风险揭示 12.1.1 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主要是证券市场变化给投资带来的收益不确定性,主要有: (1)政策风险 国家对证券投资管理政策和税收等相关政策的变化,以及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调整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信托计划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而经济运行则具有周期性的特点。随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信托计划所投资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对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 (4)其他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市场风险还包括通货膨胀风险、市场交易风险等。12.1.2 单个上市公司投资风险(1)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因各种原因破产、退市;(2)所投资的上市公司发生亏损,净资产降低;(3)上市公司不分红;(4)未来证券市场极其低迷,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法人股股价在本计划结束时以低于投资成本价格进行交易;(5)购买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在信托计划结束时未能实现转让。12.1.3 流动性风险 信托计划所投资的上市公司法人股和其他金融工具可能因无法迅速按期望价格变现,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12.1.4 管理风险在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运用过程中,可能发生信托资金运用部门、信托资金托管部门因所获取的信息不全或存在误差,对经济形势等判断有误,影响信托计划资金运作收益水平。12.1.5 不可抗力风险战争、动乱、自然灾害、传染病爆发、金融危机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导致信托计划财产遭受损失,影响信托计划财产收益。12.2信托计划风险防范措施12.2.1 市场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通过密切关注、跟踪国家宏观经济和市场资金状况,对未来政策和市场走势作出科学的判断,最大程度地降低市场系统性风险带来的损失。 12.2.2 单个上市公司投资风险的控制 在上市公司法人股的投资中,受托人将通过强化对投资对象的事先调查,[FS:PAGE]建立企业评价体系和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加强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沟通,实时掌握公司的经营状况,采取积极的应对策略,及时降低和化解投资风险。 12.2.3 流动性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将通过对目标股权的价格波动、主要股东变动等因素的分析对其流动性作出判断,并密切关注国家对法人股流通的有关政策变化,把握操作时机,获得流动性与投资收益的最佳匹配。 12.2.4 管理风险的控制 受托人通过自身规范的运作和内部操作规程等,控制管理风险。 (1)实行独立的稽核检查制度:将信托计划财产与北京国投的固有财产及其所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实行分账管理和分别核算的方式,确保信托计划财产不受损害。稽核审计部门负责日常风险管理,有权对涉及信托计划业务的所有部门和岗位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与核查有关部门对于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针对异常情况作出预警并及时报告。(2)人事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人事管理制度,北京国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招收录用、岗位责任、工作考核、薪金福利、辞职与辞退等制度,对信托业务人员进行管理。(3)各内部管理部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要求和自身业务目标进行评估和控制有关风险。通过部门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流程,确保岗位与人员的对应性,每个环节都有风险防范系统及措施对风险进行监控和处理。加强内部风险教育,采取措施使员工建立风险意识和风险控制的责任感。(4)建立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各种业务资料的档案。十三、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一)定期披露信托计划成立后,北京国投每月制作信托资金运作及收益情况表、信托财产风险状况动态分析报告和其他必要的事项说明,在委托人、受益人要求查询时,由委托人、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北京国投营业场所进行查询。北京国投在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每满一年的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报告书和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并报告委托人和受益人。(二)临时披露实施信托计划过程中出现影响信托目的实现的重大变化,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发生变化且严重影响信托事项等情况,北京国投将于情况发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临时报告书形式向委托人与受益人披露。(三)北京国投应当在有关披露事项的报告、报表或通知制作完毕后以下列形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1、北京国投营业场所存放备查;2、在北京国投网址(http://www.oursweetcreations.com)公告;3、来函索取时寄送。(四)信托计划财产按照公平市场价格与北京国投管理的其他信托财产或北京国投的固有财产进行交易的,北京国投以上述第(三)款规定的方式及时通知委托人和受益人。十四、信托计划的终止、清算与信托计划财产归属(一)信托计划的终止1、信托计划三年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2、信托存续期内,本计划收益率累计达到30%,信托计划终止。(二)信托计划终止后的清算自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北京国投成立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计划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确认和分配。信托计划清算小组在进行信托计划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即清算费用,应从信托计划财产中支付。北京国投应当在信托计划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并以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在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北京国投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三)信托计划财产的归属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占信托计划资金的比例,扣除按第八条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归属于各信托项下的受益人。十五、信托计划相关事项说[FS:PAGE]明 (一)加入信托的程序和注意事项1、办理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购买事项,应到北京国投指定的场所办理相关手续。2、办理加入信托计划手续时,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持有效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等);如他人代理,还应提供代理人有效证件及其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机构的,则被授权人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3、委托人在加入信托计划前,应充分阅读本信托计划的相关文件,在充分了解本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风险申明书的有关内容后,再办理加入信托计划手续。如有疑问,请咨询服务人员。4、付款方式为现金、票据(支票、汇票)或划款。5、委托人应认真填写资金信托合同需委托人填写的内容,保证所填内容真实、准确,并在资金信托合同和风险申明书上签字或签字盖章。6、如希望进一步了解加入信托计划的有关事项,请拨打北京国投服务热线、登陆北京国投网页或咨询服务人员。(二)受益权转让事项 1、信托受益权依法可以转让。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时,应由原委托人、原受益人和新受益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个人需持有效证件原件,机构需持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被授权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同时受益人应携带原信托合同,前往北京国投办理受益权转让手续。未到北京国投办理转让手续的,不对北京国投产生效力。 2、信托受益权转让后的新受益人持有效证明文件,于办理转让之日后20日内到北京国投领取经北京国投盖章确认的《资金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书》。3、继承、捐赠与司法执行等非交易过户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业务处理程序同上。4、北京国投保留对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请咨询北京国投,并按照当时规定办理转让手续。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0,'已发布','焦点',0,762);
INSERT INTO `info` VALUES ('I0312080001','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项目通报','信托计划','1','','','2003-12-08 12:57:19','','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代理转让的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成为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人。本次代理转让已如期完成。 作为盛鸿大厦财产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将竭诚为您服务。如您想了解盛鸿大厦财产信托项目的有关情况或对客户服务有要求,请您仔细阅读《盛鸿大厦财产信托优先受益权转让合同》,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64437585,64436614。您还可以通过我公司网站(www.oursweetcreations.com)了解该项目运作情况和我公司推出的其他信托产品信息。 祝您身体健康,合家欢乐!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3年12月5日
客服专线(消费投诉电话):400-610-8899(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客服邮箱:clientservice@bjitic.com
投诉举报电话:010-59680666(工作日8:30-11:30 13:30-17:30) 传真:010-596809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院1、2号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