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投资我司作为受托人管理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文)要求,以及贵我双方签署的《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约定,我司拟自2022年3月17日(含)起,按照上述通知要求对本信托计划采用市值法估值,我司不再就2022年3月17日(不含)之前信托财产净值进行追溯调整。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固定收益品种估值方法调整事项如下:
1、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应品种的中债估值(包括中债特殊估值)价格进行估值。中债估值价格无法获取的,采用估值技术估值。
2、交易所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采用估值技术估值。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根据会计准则、监管政策或监管部门要求,需要调整估值方法的,或者受托人认为需采取更公允的估值方法的,受托人有权调整估值方法并进行公告。
上述估值方法调整可能会对本信托计划净值的波动产生一定影响,我司将按照监管要求严格尽职履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