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受益人:
感谢您投资我公司的信托产品,根据《财政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财会〔2020〕22号文)要求,受托人拟自【2022】年【1】月【1】日(含)起,对信托产品采取净值化管理,并对信托法律文件中的估值条款予以补充、调整。受托人不再就【2022】年【1】月【1】日(不含)之前的信托财产净值进行追溯调整。
信托法律文件中估值条款具体调整为:
一、估值频率及估值日
受托人按【季】估值,估值日为每个估值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以及受托人认为信托财产发生变化且有必要估值的日期。
如果由于系统原因、相关估值监管政策、法律法规调整等原因造成不能按上述规定日期估算的,则受托人均有权做相应政策调整。
二、信托财产单位净值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净值÷信托单位总份数
信托财产单位净值保留至小数点后第四位,第五位数四舍五入,因此产生的损失由信托财产承担。
三、估值方法
受托人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适用的具体的估值方法进行计量。
信托产品存续期间,根据会计准则、监管政策或监管部门要求,需要调整估值频率、估值方法的,或者经受托人认为需采取更公允的估值方法的,受托人有权调整估值频率、估值方法。
四、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一)净值化管理与估值风险
信托产品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及企业会计准则实行净值化管理,以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估值结果基于考虑预期信用损失或资产价值变化估算得出,信托产品的估值方法可能不能真实反应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估值与实际兑付可能存在偏差,且信托产品的估值结果可能存在滞后性,无法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水平。
除信托合同另有约定,受托人以信托计划持有信托财产实际变现资金扣除信托费用、税费和负债后剩余资金向受益人进行分配。
(二)净值化管理与估值风险防范
信托产品项下信托财产净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适用的具体的估值方法进行计量,采用适当的风险控制手段,对信托财产净值的公允性进行评估,受托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调整会计核算,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相关事项以届时受托人披露的信息为准。
受托人将按照监管要求严格尽职履责,积极维护委托人的权益。再次感谢您的理解与支持!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