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人:
感谢您加入我公司推出的北京太平洋国际大厦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2007年8月17日,本信托计划投资的太平洋大厦已经出售,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目的已实现。
受托人于2007年8月30日向优先级信托受益人分配了信托本金,并按信托合同第12.2条(“扣除信托费税以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预计各收款期间可分配信托收益率分别为:第一个收款期间约为7%;……”)的约定,按年7%收益率的实际占用天数分配了信托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第6.2条(“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期限自本信托生效之日起算,于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最后一笔资金分配之日截止。”)的约定,自2007年8月30日起,优先级信托受益权已经实现,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期限已经结束,优先级信托投资者不再享有相应的受益人权益。
根据信托计划第15.2条(“在优先级信托受益权持有人信托利益实现之后,由受托人或累计持有次级信托受益权20%以上的持有人召集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当经次级信托受益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的约定,全部次级受益人于2007年12月10日召开了受益人大会,通过了2007年12月21日提前结束“北京太平洋国际大厦投资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决议。
本信托计划结束后,受托人将进行信托财产清算,按照上述受益人大会决议,将剩余信托财产向次级受益人进行分配,并按信托合同约定向受益人寄发清算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