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名称
纳帕溪谷住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生效日
2005年11月24日
三、信托计划规模
人民币1.5亿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
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两年。
五、信托计划受托人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投”)
第二部分 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 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顺利完成发售工作,2005年11月24日《纳帕溪谷住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成立,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5亿元,签署信托合同197份。
二、 信托资金的运用
依据信托计划约定,该信托计划资金由北京国投集合运用,以增资扩股的形式取得纳帕溪谷住宅项目的开发主体即北京翰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82%的股权,由项目公司按年支付股东分红。并于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由项目公司的现股东受让北京国投所持有的项目公司82%的股权。为保证项目收益实现,将项目公司现股东持有的18%的股权质押给北京国投,将纳帕溪谷二期东区部分土地使用权和在建工程抵押给北京国投。该部分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经评估,价值约为2亿元,且信托计划项目存续期间,北京国投以外的股东不得提取项目公司分红。北京国投于2005年11月24日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1.5亿元拨付给纳帕溪谷住宅项目的开发商北京翰宏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三、 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国投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薄进行资金收付和会计核算。.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的收益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收入。截止2007年12月13日(清算日),该信托计划的收入共计21122843.46元,该信托计划的费用共计1559075.46元(其中:受托人北京国投的信托报酬为1410785.30元),信托收益共计19563768.00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 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两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计算。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本信托计划于2005年11月24日成立,于2007年11月23日信托计划终止。
二、 信托财产的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国投编制了《信托业务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并委托万隆会计师事务所就本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算审计,出具了《纳帕溪谷住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清算审计报告》〔万会业字(2007)第1451号〕。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京国投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公告委托人及受益人。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一、 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二、 实际分配时间与分配金额
北京国投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197份资金信托合同有关条款,将受益人的收益共计人民币9790500.00元全部划入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帐户。其中:活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40500.00元,信托收益为9750000.00元。
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北国投已于2007年12月5日将信托本金1.5亿元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帐户。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7年11月23日,北京国投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纳帕溪谷住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FS:PAGE]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国投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纳帕溪谷住宅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2007 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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