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深圳惠程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7月14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深圳惠程股权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2009年4月17日
3、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45,000,000.00元
4、信托计划期限:自2010年4月17日至2010年7月14日。如发生本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
5、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信托资金用于购买目标股票第二大股东何平与第三大股东匡晓明分别持有的目标股票限售流通股900万股和700万股股权收益权(目标股票于2010年9月22日解禁流通)。信托计划到期前,由何平与匡晓明溢价回购目标股权收益权,实现信托收益。受托人与何平及匡晓明签署《转让及回购合同》和《质押合同》。北京信托作为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求利益。
6、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7、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09年4月17日将信托资金共计¥45,000,000.00元存入招商银行静安里支行的信托专户内。
信托专户账号为:010900161810206;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用于购买何平和匡晓明持有的目标股权收益权。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0年4月14日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深圳惠程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协议》,由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本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期限为自信托成立日起两年,本信托计划满一年可提前结束。何平和匡晓明于2010年7月14日提前回购了目标股权收益权。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7月14日提前终止。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受益人。
3. 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于2010年8月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预分配
1.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2.分配金额
本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何平和匡晓明回购目标股权收益权的溢价款,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截止2010年8月3日(清算日),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6,764,094.74元,其中溢价回购款收入6,750,000.00元,利息收入14,097.74元;支出共计2,566,152.56元,其中托管费111,698.63元,受托人报酬2,406,740.98元,其他费用47,712.95元。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利益4,197,945.18元。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0年4月21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收益3,375,000.00元,向保管行支付保管费90,000.00元,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报酬1,894,500.00元。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7月20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剩余收益共计45,822,945.18元,支付剩余保管费21,698.63元及剩余受托人报酬512,240.98元。
五、声明
[FS:PAGE]至2010年8月3日,本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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