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广安爱众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7月26日提前终止。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1、信托计划名称:广安爱众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计划成立日:2010年1月18日
3、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15,000,000.00元
4、信托计划期限:自2010年1月18日至2011年1月18日。如发生本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终止或延期。
5、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购买四川广安爱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吴惠强持有的流通股460万股的股权收益权。信托计划到期前,出让人溢价回购上述标的股票的股权收益权,实现信托收益。受托人与吴惠强签署《转让及回购合同》和《质押合同》。北京信托作为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为受益人谋求利益。
6、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7、信托计划保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10年1月18日将信托资金共计$15,000,000.00元存入交通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的信托专户内。
信托专户账号为:110060210018170114576;户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用于购买吴惠强持有的目标股权收益权。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于2010年1月14日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广安爱众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资金保管协议》,由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本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期限为自信托成立日起一年,出让人按约定提前回购全部标的股权收益权时,信托计划终止。吴惠强于2010年7月26日提前回购了目标股权收益权。本信托计划于2010年7月26日提前终止。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信托终止后,信托财产属于信托受益人。
3. 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于2010年9月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预分配
1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
2分配金额
本信托的收益主要来源于吴惠强回购目标股权收益权的溢价款,为受益人获取信托收益。截止2010年9月25日(清算日),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1,653,158.16元,其中溢价回购款收入1,650,000.00元,利息收入3,158.16元;支出共计1,084,408.14元,其中保管费22,083.33元,受托人报酬1,037,409.08元,其他费用24,915.73元。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利益568,750.02元。
本信托计划已于2010年7月28日向保管行支付保管费3,750.00元,向受托人支付受托人报酬500,000.00元。于2010年7月28日,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共计15,569,414.02元(其中推介期间利息664.00元),本信托计划保管银行于2010年9月19日将多收取保管费15,416.67元退至信托专户中,2010年9月19日支付剩余受托人报酬37,409.08元。
[FS:PAGE]五、声明
至2010年9月25日,本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由于信托专户的注销手续繁琐,耗费时间较长,清算日相应后延,由此给您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本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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