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第一部分 信托计划简介
一、信托计划名称:华远太阳宫新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生效日:2006年4月6日
三、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9000万元
四、信托计划期限:两年
五、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
第二部分 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在推介期内顺利完成发售工作,共计募集信托资金9000万元。北京信托于收妥信托资金的当日,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共计9000万元存入民生银行北京亚运村支行的信托专户(0122014040000340)内。
二、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文件中约定:北京信托运用信托计划资金用于项目公司的增资扩股。项目公司增资扩股完成后,北京信托将享有项目公司47.54%(出资额9000万元)的股权。信托计划期限届满前,项目公司现股东华远地产将无条件收购北京信托持有项目公司股权。
四、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信托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的收益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资金的投资收益和存款利息收入。截止清算日,该信托计划的收入共计12,693,163.53元,该信托计划的费用共计830,940.93元(其中:支付给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的信托报酬为610,106.10元;支付给北京市仁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费60,000.00元),本信托计划产生的收入按5.5%的税(费)率,发生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费用共计694,100.00元,信托收益共计11,168,122.60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信托期限为两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计算。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信托计划终止。本信托计划于2006年4月6日成立,于2008年4月5日信托计划终止。
二、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合同第7.3条规定,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全部归属于受益人。
三、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并委托万隆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信托业务进行了清算审计,出具了《华远太阳宫新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清算审计报告》。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京信托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和其公司网站公告委托人及受益人。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一、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货币形式分配给受益人。
二、分配金额及分配时间
根据相关文件的约定,该投资计划项目下的信托利益每年分配一次。
2007年4月4日,北京信托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102份华远太阳宫新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将受益人第一年的信托收益和信托计划募集期间的信托收益按照收益率6.2%(合同约定的年预计收益率为6.2%)进行了分配,并将信托收益共计人民币5,588,122.60元全部划入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其中:信托收益为5,580,000.00元,活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8,122.60元。
2008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1日,北京信托根据与委托人签订的102份华远太阳宫新城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有关条款,将受益人第二年的收益按照收益率6.2%(合同约定的年预计收益率为6.2%)进行了分配,并将信托收益共计人民币5,580,000.00元全部划入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根据信托计划的规定,北京信托已于200[FS:PAGE]8年4月10日至2008年4月11日将信托本金9000万元划付给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8年4月5日,北京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华远太阳宫新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信托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华远太阳宫新城项目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8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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