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商砼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3月12日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商砼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08年3月12日
3. 信托计划规模:7200万元人民币
4. 信托计划期限:依所选信托单位不同分为四种期限:
A类信托单位,信托期限不超过18个月,自 2008年3月12日至2009年9月12日;
B类信托单位,信托期限不超过26个月,自 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5月12日;
C类信托单位,信托期限不超过31个月,自 2008年3月12日至2010年10月12日;
D类信托单位,信托期限不超过36个月,自 2008年3月12日至2011年3月12日。
5. 信托计划目的:通过实施信托计划,将多个指定用途的信托资金汇集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投资规模和实力的资金组合,发挥北京信托的专业理财优势和丰富的投资运作经验,对信托资金进行运用,并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受益人谋求信托利益的最大化。
6.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7. 保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定门支行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全部用于向北京新航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航公司")发放信托贷款,贷款用于新航公司承接的向京沪、哈大等高速铁路生产和供应商品混凝土的项目,通过新航公司分期偿还贷款本息获取收益回报。
2. 信托计划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19.2.2款的约定:"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本信托计划终止"。借款人到期还款,符合信托计划终止条件。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3月12日终止。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合同第20.1款规定,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按照信托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资金总信托单位的比例归属于受益人。
3. 信托计划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第20.2款规定,受托人应在本信托计划终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本信托计划下的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计划利益的来源及其分配
1. 信托利益的来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利益来源于信托贷款本息收入等。
截至2011年3月12日,本信托计划累计实现信托收入20,299,601.30元,全部为利息收入;累计支出为2,874,072.56元,其中,营业税金及附加为1,115,070.00元,受托人报酬为1,360,962.50元,托管费为144,000.00元,其他费用为254,040.06元;累计信托净利润为17,425,528.74元,累计分配信托利润为17,425,528.74元。
2 信托利益的分配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受益人,信托计划成立后,历年分配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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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配时间 |
分配本金 |
分配收益 |
是否达到预期收益 |
2009年9月 |
18,000,000.00 |
11,181,550.68 |
是 |
2010年5月 |
18,000,000.00 |
3,795,090.40 |
是 |
2010年10月 |
18,000,000.00 |
1,629,764.38 |
是 |
2011年3月 |
18,000,000.00 |
819,123.28 |
是 |
累计 |
72,000,000.00 |
17,425,528.74 |
受托人于2011年3月12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分配D类信托单位收益819,123.28元,并将D类信托单位本金18,000,000.00元划付至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信托计划年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至2011年3月12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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