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托计划名称: 兴亚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生效日:2007年6月1日。
三、信托计划规模:12482万元
四、信托期限: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
五、信托目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充分信任,将信托资金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满足委托人有效运用自有资金的需求,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六、信托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信托”)
第二部分 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一、 信托资金的募集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截止日为2007年5月28日,在推介期内,顺利完成发售工作,共计募集信托资金12482万元。北京信托于收妥信托资金的当日,将所募集的信托资金共计12482万元存入招商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的信托专户内。
二、 信托资金的运用
信托文件中约定:为实现本信托计划的目的,北京信托以受托人名义为河南兴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兴亚集团”)以信托贷款方式提供融资,供兴亚集团作为流动资金安排使用,兴亚集团按期支付贷款本息,并将其持有的中国民生银行的流通股股权按照约定比例质押给受托人以担保信托贷款本息的偿还。
三、信托资金的管理
北京信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业务会计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第三部分 信托计划收益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主要来源于信托计划财产管理、运用和处分过程中产生的收入,扣除本信托计划规定应由信托计划财产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部分。截止2008年5月31日,本信托计划实现收入共计10,309,803.96元,信托的费用(含营业税金及附加)共计2,598,245.40元 ,信托收益共计7,711,558.56元。
第四部分 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一、 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期限自2007年6月1日至2008年5月31日。本信托计划于2008年5月31日终止。
二、信托财产归属
根据《兴亚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第12条、及20条的规定,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信托收益在信托计划结束时一次性支付,受益人按其持有的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比例享有信托利益。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资金比例归属于受益人。
三、信托计划清算
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北京信托于2008年6月18日编制了《信托项目资产负债表》,《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出具了《河南兴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信托事务清算报告》。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北京信托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在其营业场所存放,并以信函方式寄送受益人。
第五部分 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一、 分配方式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及收益均以货币形式分配受益人。
二、 分配金额
本信托可供分配信托收益金额共计132,551,201.26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124,820,000元,信托收益7,731,201.26元。
三、 分配时间
依照信托文件约定,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利益于信托计划结束时分配。信托计划成立时,认购本信托计划500万以下的受益人预期可分配收益率为5.5%, 认购本信托计划500万以上的受益人预期可分配的收益率为5.7%。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遇信托贷款利率发生调整,则自信托贷款利率调整之日起,本信托计划项下受益人的信托收益率在扣除相关税费后作相应调整。
2008年6月3日受托人将本信托计划之本金[FS:PAGE]及收益向全体受益人进行了最终分配,其中分配信托本金124,820,000元,分配信托收益7,731,201.26元(含推介期间利息19,642.70元)。平均分配收益率标准如下表列示:
认购金额500万以上客户
6.306968852%
认购金额500万以下客户
6.106968852%
第六部分 声明
至2008年6月18日,北京信托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河南兴亚集团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河南兴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北京信托将就本信托事务处理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河南兴亚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08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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