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盈瑞佳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1年6月2日提前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盈瑞佳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3月2日
3. 信托计划规模:35000万元人民币
4. 信托计划期限:信托期限为1.5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发生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情形时,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或延期。
5. 信托计划目的: 全体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认购信托单位并加入信托计划,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集合运用。受托人将部分信托资金用于向项目公司增资,并以剩余信托资金受让项目公司合法持有的特定资产收益权。
6.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7. 保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根据信托文件及相关项目文件的约定,因存续期内未达到信托资金运用的条件,从本信托计划成立日起至信托终止日止,信托资金一直存放于保管银行的信托专户。
2. 信托计划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终止
根据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4)点"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若项目公司未成功竞拍到神州通产业园项目地块并签署《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受托人有权随时处置信托财产,提前终止信托计划"的约定,受托人本着审慎、尽职原则,决定于2011年6月2日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2. 信托财产归属
依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五)款规定,清算后的信托计划财产,在承担应有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后,按照信托合同第一十三条的规定以信托利益分配方式归属于受益人。
3. 信托计划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四)款规定,信托计划终止,受托人应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确认和分配。全体受益人一直同意信托财产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收支及其分配
1、信托财产的收支
截至信托专户销户日(清算日),本信托计划共取得收入43,936,502.47元,其中775,020.20元为银行利息收入,43,161,482.27元为次级B类投资人的信托本金按照合同约定补偿优先受益人和次级A类受益人收益而结转的其他收入。支付各项费用共计8,548,122.27万元,其中受托人报酬为:8,350,000.00元(含销售费用4,600,000元),银行保管费为:175,000元,其他费用为23,122.27元。
2、信托利益的分配
信托计划共分配信托利益34,222,6897.93元,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分配顺序,首先分配优先级受益人信托本金230,000,000元,信托收益21,850,000元,分配次级A类受益人信托本金70,000,000元,信托收益12,950,000元;最后分配次级B类受益人剩余信托财产共计7,426,897.93元。
五、声明
至本信托计划清算日,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
受益人自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就本信托事务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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