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中小·成长之星(16期)房山区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3月17日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中小·成长之星(16期)房山区中小企业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3月17日
3. 信托计划规模:2000万元人民币
4. 信托计划期限:1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5.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6.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向借款人北京四联创业化工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补充流动资金周转。
7. 信托计划保障方式: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和北京燕鸿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8. 保管银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
委托人于2011年3月17日将信托资金人民币2000万元划入我公司开立在招商银行北京北三环支行的信托专户(0109 0016 1810 506),至此信托资金足额交付,信托生效。
2.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我公司将信托资金2000万元用于向北京四联创业化工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合同编号:2011北京信托信托贷款字第005号)。贷款期限从2011年3月17日起至2012年3月17日(不含);贷款利率为年利率7.8%(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且在本合同签订日适用的六个月至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6.06%增加174BP,1BP=0.01%),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上述基准利率,自动在新的基准利率基础上按照合同约定的浮动比例上浮。
3.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我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截至2012年3月17日,借款人已按期足额支付贷款本金及相应的贷款利息。根据信托合同第19.2.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借款人已清偿或提前清偿信托贷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和利息",至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全部得以清偿,本信托计划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受托人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信托终止后,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的分配一并进行。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存入受益人账户。受益人按照其享有的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的比例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
2. 分配金额
[FS:PAGE]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截至2012年4月6日(销户日),收到利息收入合计1,671,846.06元,支付信托费用409,457.08元(其中受托人报酬158,423.10元,保管费52,333.33元,营业税及附加93,467.11元,其他费用44,233.54元),实现信托收益1,262,388.98元。
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21,262,388.98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20,000,000.00元,信托收益1,262,388.98元。2011年3月17日向受益人分配21,262,388.98元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本次分配达到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至2012年3月17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就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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