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泉源4号孵化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已于2012年8月28日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泉源4号孵化器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0年6月11日。
3. 信托计划规模:不超过5亿元,实际存续最高规模为42,600万元。
4. 信托计划期限:不超过3年,实际存续期限不满27个月,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
5.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6.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用于收购北京世纪星空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空影业")持有的特定资产优先收益权,上述特定资产优先收益权的转让对价总金额为人民币伍亿元(具体金额以受托人实际交付的资金为准)。
7. 信托计划保障方式:1)星空影业自然人股东以其持有的星空影业100%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8000万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2)星空影业以其持有的北京托普世纪科技企业孵化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公司")64.64%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905万美元)提供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3)托普公司以其自有的、有处分权的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二期托普科技园A、B地块、星空影业以其自有的、有处分权的丰台区科技园区产业基地星空科技园D、E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8. 保管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募集
委托人于2010年6月11日将信托资金人民币12,000万元划入我公司开立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亚运村支行的信托专户(1100 6021 0018 1701 21527),信托生效。
2.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计划第一次(Ⅰ期)扩募已于2010年11月10日完成,扩募规模为人民币15,000万元。信托计划第一次(Ⅱ期)扩募已于2011年03月14日完成,扩募规模为人民币13,000万元。信托计划第二次扩募第一个销售期已于2011年05月09日完成,扩募规模为人民币2,600万元。以上扩募完成后,本信托计划总规模已达到人民币42,600万元。
受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已将特定资产优先收益权的转让对价共计人民币42,600万元全部支付至星空影业的银行账户。
3. 信托计划资金的管理
我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截至2012年8月28日,星空影业已按期足额支付特定资产优先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第19.2.5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终止",至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利益已全部实现,本信托计划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受托人自本信托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成立本信托计划清算小组。 信托计划清算小组负责信托财产的保管、计算和分配,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就本信托计划事务,受托人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FS:PAGE]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约定,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信托终止后,信托利益与信托财产的分配一并进行。受托人应当于信托终止后十个工作日内将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存入受益人账户。受益人按照其享有的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的比例对信托财产享有权利。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于特定资产优先收益。截至2012年8月28日(信托终止日)清算日,收到特定资产优先收益合计$108,501,333.33元,利息收入合计342,094.73元。支付信托费用$37,906,621.81元(其中受托人报酬$34,937,368.81元,保管费$628,477.23元,其他费用$2,340,775.77元),实现信托收益$70,936,806.25元。
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496,936,806.25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426,000,000.00元,信托收益$70,936,806.25元。本信托计划分配达到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至清算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就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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