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永太科技股票受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9月26日提前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永太科技股票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9月27日
信托计划规模: 20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购买目标股票(永太科技 002326)第一大股东王莺妹持有的2600万股票的股票收益权。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新时代支行
账 号:010900161810415
信托经理:高颇 、薛文伟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12年9月26日将信托资金共计$200,000,000.00元存入信托专户内。
2.信托资金的运用:
受托人已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将信托资金以受托人名义购买目标股票(永太科技002326)股东王莺妹持有的2600万股的股票收益权,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永太科技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该行在本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保管人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根据买入合同《2011北京信托股权(收益权)字第026号》第11.3款约定,在信托计划成立后满1年时,王莺妹可以要求提前解除本合同,但提前要求解除的申请必须在不迟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满11个月前提出。本信托计划项下的王莺妹于2012年8月21日向受托人提交了申请,并且按照约定向北京信托支付转让价款22400万元。根据上述约定,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9月26日终止,实际存续1年。
2.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及分配
本信托计划预期年化收益率为:持有信托单位份额高于100万份(含100万份)低于300万份(不含300万份)的投资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8.6%;持有信托单位份额高于300万份(含300万份)低于5000万份(不含5000万份)的投资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2%;持有信托单位份额高于5000万份(含5000万份)的投资者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
2.信托利益的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24,051,232.70元,其中投资收益24,000,000.00,
利息收入51,232.70元;支出共计5,612,854.81元,其中受托人报酬2,247,232.30元,托管费203,333.34元,销售服务费1,716,690.41,其他费用1,445,598.76元。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益18,438,377.89元。
[FS:PAGE]本信托计划于2012年9月26日完成信托计划利益分配,共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200,000,000.00万元,收益18,438,377.89元,合计218,438,377.89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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