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明华恒基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4月14日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的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北京信托.明华恒基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4月14日
信托计划规模:人民币2900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 2011年4月14日至2013年4月14日。根据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期限不少于12个月但不超过30个月,自本信托计划存续满12个月之日起,若标的股权已经全部对外转让且信托计划实现了预期信托收益并收回优先信托单位余额对应的信托本金,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将信托计划资金人民币贰亿伍仟万元(RMB250,000,000)全部用于向明华恒基进行增资,受托人通过增资及受让信托股权将代表信托计划持有明华恒基合计98.93%的股权。受托人在信托计划期限内通过股权分红、转让标的股权等方式实现收益。剩余人民币伍仟万元(RMB50,000,000)用于补充其项目流动资金。
信托收益分配:信托收益每年分配一次,信托计划结束,分配信托收益并返还信托本金。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信托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 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
账 号:7111010186800039081
信托经理:李峥
二、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计划资金的运用
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将信托资金加以集合运用,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信托资金全部运用于项目明华恒基增资,取得98.93%的股权。
2. 信托计划的管理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计划的终止
我公司于2013年4月收到优先信托单位全部信托本金及收益,根据信托合同第19条的约定,我公司决定于2013年4月14日终止本信托计划,并在该日后10个工作日内向A类信托单位投资人分配信托本金及收益,信托专户于2013年6月5日撤销。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终止,清算后的信托财产归属于信托受益人。
3. 信托计划的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在本信托计划终止后,处理了信托清算事务,并出具本清算报告。本信托计划下的清算报告无需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在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于信托利益分配日,按照优先级信托单位持有人在该信托利益分配日持有的剩余优先级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信托利益之比例进行信托利益分配。次级信托单位持有人按照其持有的次级信托单位份数、次级信托单位可以获得全部信托利益总和以及次级信托单位份数的总和计算其可以获得的信托利益并进行分配,次级信托单位以信托财产现状分配。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入共计68,047,224.13元,信托支出共计26,164,263.15元,实现信托收益41,882,960.98元,全部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计划年收益率达到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信托计划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FS:PAGE]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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