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北京信托·银驰 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7月5日提前结束。作为该信托计划的受托人,我公司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计划基本情况
信托计划名称:银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1年12月5日
信托规模:总规模8000万元,分两次募集,第一期成立规模4320万元,第二期成立规模3680万元
信托计划期限:24个月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购买目标股票(启明星辰)股东王佳持有的限售流通股1320万股股权收益权
信托计划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托计划账户:
户 名: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
账 号:010900161810603
信托经理:黄冬萍、王鋆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信托资金的募集
北京信托于2011年12月5日将第一期信托资金共计$43,200,000.00元存入信托专户内,于2011年12月30日将第二期信托资金共计$36,800,000.00元存入信托专户内。
2.信托资金的运用:
我公司已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目标股票(启明星辰)股东王佳持有的限售流通股1320万股股权收益权,并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权质押登记手续。
3.信托资金的管理:
受托人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了《银驰1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由受托人出具划款指令,该行负责审核、办理信托资金的收付,核对受托人出具的信托财产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并出具保管报告。该行在本信托计划资金保管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有关法律法规和保管协议,尽职尽责地履行了保管人义务,不存在任何损害本信托计划受益人利益的行为。
受托人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计划的终止与清算
1.信托计划终止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为24个月,根据《银驰11号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条款约定,融资人申请提前回购标的股权收益权,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7月5日提前结束,实际存续1年7个月。
2.信托清算
就本信托事务,北京信托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全体受益人一致同意信托事务清算报告不需要审计。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信托利益计算及分配
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为100万份(含)至200万份之间的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2%;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为200万份(含)至300万份之间的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4%;持有信托单位份额为300万份(含)以上的投资者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6%。
2.信托利益的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共实现信托收入14,884,992.73元,均为利息收入;支出共计3,050,252.43元,其中受托人报酬2,152,926.76元,托管费186,575.35元,其他费用710,750.32元,信托计划实现信托收益11,834,740.30元。
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7月10日完成信托计划利益分配,累计共向受益人分配信托本金80,000,000.00元,收益11,834,740.30元,合计91,834,740.30元。
五、声明
受托人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本信托计划的文件约定,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FS:PAGE]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公告之日起五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受托人将就本信托计划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本信托计划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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