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感谢您投资于我公司推出的"雍和园文化创意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期)"(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于2013年10月26日终止。我公司作为该信托的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对该信托计划进行了清算。
一、信托项目的基本情况:
1. 信托计划名称:雍和园文化创意中小企业发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3期)
2. 信托计划成立日:2012年10月26日
3. 信托规模:850万元
4. 信托期限:12个月
5. 信托受托人: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托"或"受托人")
6. 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受托人以本信托资金分别向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宏泰恒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共计850万元 (上述企业简称"借款人"),用于借款人补充流动资金周转。
7. 信托保障方式: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由北京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有限公司提供全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信托资金的募集、运用与管理
1. 信托资金的募集
委托人于2012年10月26日将信托资金人民币850万元划入受托人开立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的信托专户(0109 1128 6001 2350 0001 034),满足信托计划成立条件,信托计划成立。
2. 信托资金的运用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我公司将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向新数通盛世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北京宏泰恒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放信托贷款共计850万元。贷款期限12个月;贷款利率为年利率9.11%(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六个月至一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R上浮311BP(基点),合同签订时R=6 %)。
3. 信托资金的管理
我公司根据《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为本信托计划建立了单独的会计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
三、信托的终止与清算
1. 信托的终止
截至2013年10月26日,借款人已按期足额支付贷款本金及相应的贷款利息。根据信托合同第19.2.5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信托终止:借款人已清偿或提前清偿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和利息",至此,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贷款本息全部得以清偿,本信托计划终止。
2. 信托财产的归属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归属于受益人,受托人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财产。
3. 信托的清算
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约定,自信托终止之日起,受托人开始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受托人在信托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编制信托事务清算报告。就本信托事务,受托人编制了《信托项目利润及利润分配表》。
四、信托财产及收益的分配
1. 分配方式
按照信托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受益人按照其享有的信托单位占信托计划总信托单位的比例对信托计划利益享有权利;信托计划利益按照信托合同第二十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2. 分配金额
本信托计划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截至2013年11月28日(销户日),收到利息收入合计786,300.39 元,支付信托费用139,946.22 元(其中受托人报酬79,269.20 元,其他费用60,677.02 元),实现信托收益646,354.17 元。
本信托计划可供分配信托利益金额共计9,146,354.17元。其中包括:信托资金本金8,500,000.00元,信托收益646,354.17元。2013年10月26日向受益人分配646,354.17元至受益人信托利益划付账户。本次分配达到了信托合同约定的受益人预期收益率水平。
五、声明
[FS:PAGE]至2013年11月28日,我公司遵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设计并完成了本信托计划的运作,并依照《资金信托合同》履行了受托人义务,实现了信托目的。
受益人自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如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公司将就本信托计划事务清算报告所列内容解除对《资金信托合同》的受托责任,特此声明。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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