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委托人:
北京信托·现金聚利1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拟做出以下调整:
一、变更信托计划保管人
本信托计划保管人由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变更为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具体费率以保管合同为准。
根据信托合同第十一条 11.4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的需要更换保管人。
二、调整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根据目前信托计划运行情况,本信托计划的投资范围调整为:"价格波动幅度低、信用风险低并且流动性良好的短期金融工具,包括:金融同业存款、大额存单、同业拆借、货币市场基金;交易所或银行间市场发行的债券、票据、债券回购等以及以上述金融工具为主要投向的金融产品等;以上述投资标的为主要投资范围的短期银行理财、资管计划等;同业金融机构发行的现金管理类金融产品;其他具有较高安全性且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保障措施良好的金融产品;信托业保障基金等。"
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限制调整为:"(1)一周内可以变现的投资产品规模不低于信托存续总规模的30%;(2)投资于受托人关联品种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如果由于受益人持续净赎回等原因导致超出上述比例,受托人将及时作出调整,并在后续三个月内达到比例要求;(4)本信托计划项下资金不得用于项目直接投融资或投资QDII产品以及高风险的金融衍生产品。"
受托人依据信托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因违背信托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受托人承诺以受益人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并谨慎管理信托财产,但不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承诺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
根据信托合同第九条 9.3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需要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合理调整上述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但受托人应于实施日前20个交易日之前,通过本信托计划约定的方式进行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三、调整信托报酬
信托报酬率调至0.5%/年,该费率于本信托计划更换保管行之日起开始实施。
根据信托合同第12条 12.2.2.4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作情况调整信托报酬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但受托人应与实施前20个交易日之前,通过本信托计划约定的信息披露方式通知受益人,本项调整无需受益人大会同意。
四、增加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由每两周的周三为赎回开放日增加为每周三为赎回开放日。
赎回开放日是指受托人办理赎回和信托转出的开放日,具体时间为信托计划封闭期满后的第一周的星期三和此后每周的星期三(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开放日顺延至其后最近一个交易日,除非受托人解释发布通知进行调整)。如遇信托转出业务或其他特殊事项时受托人有权调整赎回开放日(Tb日)的时间或者增加赎回开放日(Tb日)的天数。
五、调整信托计划规模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开放式运行,委托人可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进行申购、赎回。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本信托计划规模无上限限制,以实际规模为准。
特此公告!
北京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16年2月19日